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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即将出台 生产小作坊将被严格监管

   日期:2011-07-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13    

  晚报记者 周柏伊 报道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绝育黄瓜”、“药水豆芽”又接踵而来……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日前,食品安全法律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针对目前市民非常关心的食品安全立法问题,上海食药监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部分律师均参与了讨论。

  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即将出台

  近一两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见诸报端。硫磺姜、瘦肉精、牛肉膏、染色馒头、毒水豆芽、绝育黄瓜、爆炸西瓜、回炉面包……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部分食品,几乎都存在着安全隐患。人们不仅想问,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我们还能吃什么?吃了这些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社会法规处处长朱宏传在研讨会上通报了本市近期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并表示,上海食品安全地方法规即将出台。

  “草案已经经过了三审,即将酝酿推出。 ”朱宏传说。这一套地方法规创设了有针对性的新的管理制度。

  例如,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制办法,对监管对象颁发准许生产证等,而在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上,则规定各区县划定临时区域,设定固定时段,进行管理,务求使得食品生产经营得到规模化、集中性的管理。

  除此之外,在监管方面也将更加严格。 “食品监管技术含量较高,管理难度较大。 ”朱宏传说,“食药监、质监等相关单位都配备了先进设备,务求承担起职责。 ”目前,食品安全监督采取分段监督的方法,在生产、流动、餐饮各环节都配备了相关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日前,本市还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对于市民曾经担忧的分段监督中出现漏洞将如何填补的问题,朱宏传表示,目前任何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承担,待问题解决后再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调查责任归属。

  提高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与会的很多律师及司法界人士纷纷发表了关于食品安全保护的法律观点。上海律协行政法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律师认为,食品安全治理法律途径主要有四个:

  一是提高食品行业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意识是食品安全管理中最重要的,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存在涉及面广、标准多和难度大等特点,如按照不断扩大政府管理权力和管理范围应对的思路,将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而最终管理效果不一定理想,这也是现在社会出了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总问责政府管理不力的原因;但通过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可以较低社会成本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增强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社会中介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当发挥主要作用,包括宣传、倡导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记录,组织食品安全检测和预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如可通过专业团购网站,消费者可集中自费委托食品安全检测。

  三是合理定位政府作用。政府作用当重点在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等方面,而不是管理具体食品安全问题。

  四是拓宽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其实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拓宽消费者权利救济途径,如建立食品安全专项仲裁制度和集团诉讼司法制度等,有利于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弥补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不足之处。食品安全管理当注重倡导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社会责任为主,结合消费者自我管理、社会中介自治管理和政府合理管理的模式。

  【相关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我国唯一一部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使用过程中有关卫生和安全问题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该法中有二十余项条款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有关,其中,九个条款直接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有关法律规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有一些变动:即,明确规定需要申报的添加剂范围以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并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明确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卫生要求;调整了对复合添加剂的管理方式和要求;进一步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增加了对标准的重审和修订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和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对新开发的食品添加剂,取消三年的行政保护内容;对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进行了明确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运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通过这些规章文件以期更为科学、合理、透明地进行法制化管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根据科学研究的最新发现和结论,此后每年将评审通过的品种编制成增补品种,卫生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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