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批发为主的生产型食品小作坊由质监部门牵头监管;
●商场及周边等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
●既有独立生产加工场所,又进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由食药监部门牵头监管;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由食药监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对于纳入疏导点进行食品制售的摊贩纳入城市公共管理.
本报讯 (记者 李晓)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因监管主体不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成为监管真空.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正式出台,并于6月24日开始执行.该《意见》明确了市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综合管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分成5类,由质监、工商、食药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4个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对于目前因无法取得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小作坊,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将根据"三家联办,首受负责"的原则,联合办理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申请,共同对经营户进行审核.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可向各区食药监、质监、工商部门中任何一家的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填写《申办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和指导,三部门共同填写《食品小作坊审查情况表》并签署意见,而后由工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发放营业执照.
而日常监督管理,将在市食安委的统一协调下,按"属地负责、环节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具体分工如下:以批发为主的生产型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质监部门牵头;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及周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工商部门牵头;既有独立生产加工场所,又进行零售(前店后坊)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由食药监部门牵头;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由食药监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各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对于纳入疏导点进行食品制售的摊贩由各区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对于无照流动商贩从事食品制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取缔.
若遇到重大或者疑难问题,各地各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进行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