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在通州区宋庄镇暂住地生产假冒的“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品牌的白酒,用低档次白酒灌入“五粮液”等高档酒的酒瓶,并粘贴假冒标识,警方从其暂住地起获假冒白酒共191箱,案值10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说,他只是给雇用自己的“王老板”干活,挣点打工钱。辩护人称,张某生产的假酒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建议法院对张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用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生产的假酒以低档次产品为原料,未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