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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抽查未鉴定具体成分东莞质监局被告上法庭

   日期:2011-08-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94    

  信息时报记者 廖喜张 聂奇文 通讯员 廖蔚

  民告官,在东莞并不稀奇,但因食品抽查程序问题而引发的民告官诉讼案件则并不多见.8月3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类似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原告东莞市伙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伙伴公司")以未经过产品鉴定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将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莞质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其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聚焦:标示能否成为处罚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包装袋标示能否成为处罚依据的争辩成为了该案的焦点.原告伙伴公司代理律师李小兴认为,被告东莞质监局没有出具相关产品鉴定结果,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该律师说,"被告应该很清楚工业盐及食用盐的区别,现在被告仅凭包装袋上的标识来认定为工业盐是不妥的." 对此,被告东莞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工业盐在包装上已经标识出来了,产品号GB/T5462-2003就是工业盐的标识,"原告方所采购的盐,从标识上来看就是工业盐."随后该负责人拿出了在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包装袋上的产品号均为GB/T5462-2003.伙伴公司代理律师承认照片中的产品即为被东莞质监局所查处的产品,但他同时提出了质疑,"仅仅凭着标示就能作出判断吗?包装袋里面也有可能装的是其他东西,如果是毒品呢,是不是也依据包装袋就认定为只是工业盐?" "原告方在现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有笔录依据."被告方负责人回应说,在伙伴公司生产的产品包装袋注明的配料表上,食盐是排在第一位的,"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工业盐,是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随后,该负责人表态称,可以由法院指定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该精制盐进行鉴定.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由法院委托食盐鉴定机构对所查处成品盐进行鉴定.

  采访回应:一般检查过程均按标示判定

  庭审结束后,东莞质监局法规科黄姓科长找到记者,再三重申该局行政处罚依据充分.该科长表示,在一般的检查过程中都是只按标示进行判定,"特殊情况的时候,在完全没有包装的情况下才会进行鉴定,食用盐都有一个规范的包装,标示的判定已经定了标准,默认这个是工业盐."至于在以后的查处中会否增加鉴定环节,该科长称会视具体情况而定.李小兴则表示,作为食品安全执法机关,被告方应该慎之又慎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方仅仅依据包装袋标示就作出了决定,这是很草率的,"我们要求做出鉴定,就是希望执法机关排除疑点,有责任的可以清清楚楚的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也应该还我们一个清白."李小兴表示,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是工业盐将承担责任,并将追究供货商责任,如果不是,将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方的处罚决定.

  事件回溯:伙伴公司被行政处罚

  2011年3月24日,东莞市质监局在例行抽查中,发现伙伴公司原料仓库内的高级精制盐,包装上标称的产品号为:GB/T5462-2003.东莞市质监局工作人员认为,该标准正是工业盐的生产标准.随后,该公司生产主管朱冠华承认生产成品与半成品均添加了精制盐.而在接受调查时,该公司负责人李清妹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按指膜确认了事实. 其后,东莞市质监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了该公司"新一代上鲜大骨浓汤调味素"36包、半成品186包及用于生产的工业盐29袋又25kg,处以4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伙伴公司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被查封的高级精制盐并不是工业盐,所生产的产品也符合食品生产要求,属于合格产品,且该公司2010年底才从第三方接手过来,目前的生产只停留在试验阶段,并未进行大规模生产. 随后,伙伴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东莞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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