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伟 实习生 郭维天)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和盲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对于"前店后坊(厂)",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据悉,针对《意见》明确的各自监管职责,市工商局等部门目前已起草了更具体的管理办法,并上报待批.
作者:邹伟 郭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