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0日电 (记者江南)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食品安全地方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主要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涉及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餐饮具集中消毒等问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
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