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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认证机构作假将撤销资格 不得从事咨询

   日期:2011-08-1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93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认证机构不得从事咨询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由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出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认证机构如果出具虚假的或失实的结论,将被撤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认证将撤销资格

    如果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还要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可处罚20万元。

    认证结果应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设立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要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办法还指出,认证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要建立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收费标准、证书状况,并对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背景

    据国家认监委介绍,我国现有经批准的认证机构174家,累计颁发各类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证书177万多张,获证组织61万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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