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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山东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出台,为期4个月的全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也全面启动。此次整治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制售假冒伪劣农(兽)药、使用违禁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以切实保障农村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儿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保障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建立农村食品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监管部门、企业法人以及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食品经营者:
涉嫌问题食品全部下架
集中开展对重点部位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与整治。以农村批发市场、城乡接合部及农村中小学校周边的食杂店、食品商贩和流动送货商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薄弱环节,摸清监管底数。严格落实网格监管,对农村食品市场重点部位"三无"食品,劣质食品,商标侵权、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伪劣食品逐户逐品牌排查。
对来源不清、标签不规范、涉嫌侵权仿(假)冒等问题食品,全部下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假冒伪劣食品追根溯源,查清源头和流向,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假"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食品经营者、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推进"条线管理、备案登记、挂牌经营"的食品商贩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
食品小作坊:
定期强制抽样检验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其产品品种以及主要销售流向,并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小作坊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定期对小作坊食品实行强制抽样检验,依法从严查处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高仿"、"取大名"等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标识标注以及不具备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加强对面向农村销售的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增加针对青少年儿童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频次,督促其建立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生产、不再符合或不能持续保持取证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查验、记录及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制度。对于制度不落实、内容不真实以及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中小学食堂:
不符合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
以农村中小学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开展农村学校餐饮安全综合整治。对照餐饮服务许可标准,逐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建立农村中小学食堂餐饮安全信用档案,将农村中小学食堂全部纳入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网管理。对不符合餐饮安全基本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当地教育部门通报,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或"三无"食品进入学校。
农村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餐饮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违法添加,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农产品质量:
加强药残例行检测
建立健全农(兽)药经营档案制度,全面推行农(兽)药登记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两项制度,对种植养殖全过程监管。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综合整治,规范农(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严厉打击经营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生产加工环节添加非法添加物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推进疫病专业化防治、农作物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的农(兽)药。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等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开展三聚氰胺和蜂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畜禽"瘦肉精"专项抽检;在水产品主产区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查和海水贝类卫生监控与养殖区域划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王 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