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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食品安全设新法 将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期:2011-09-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13    

    【《财经》综合报道】据《解放日报》消息,9月1日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将正式实施。

    目前在食品监管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对食品的管理模式属"分段监管",即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餐饮领域由食药监部分负责,还有农业部门、商业部门承担相应的食品源头监管,这样易形成"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管不到"的局面,如食品的现制现售、食品混合业态的监管等,都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或部门衔接不畅的情况,需尽快加以解决。

    针对此,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承担下列职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据悉,此次新法最大亮点也在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此委员会旨在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管理缝隙,形成全程监管的局面,协调、指导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问题,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并且发动全社会一起来监管,编织一张食品安全监管网。

    此外,针对屡禁不止的二次加工、回炉重造等危害公众健康安全的行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对于目前频繁出现的"勾兑门"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做了明确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则将处以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准许生产证的处罚。

    办法还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小作坊还需建立食品销售记录。

    办法还对流动食品摊贩做出相关规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区、县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市容、交通、安全。

    另外,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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