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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再征求意见

   日期:2011-09-0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71    

    本报讯 (记者杜娟)酒店食肆产生的餐饮垃圾,也就是俗称的"泔水"如何处理一直是个难题。而《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昨日起开始征求市民意见,本月10日前市民可以向市环保局反映意见。

    该办法首次将餐饮垃圾列入严控废物,从事处置的单位要取得省环保厅发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据悉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最严格的。此外,办法中还提出,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

    清运处置:餐饮经营者需承担义务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在2008年时曾由当时的市环卫局起草并征求过意见,但一直没有出台。本次环保部门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在管理力度和处罚力度上都更加严格。

    根据《办法》规定,所谓的餐厨垃圾包括三部分:餐饮垃圾(食肆产生)、厨余垃圾(个人生活产生)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而餐饮垃圾主要由宾馆、饭店、食堂产生,也是目前处理难度最大的,不少食肆要么直接将泔水倒进下水道,要么卖给城市周边的养猪户或者加工"泔水油"的小作坊。

    《办法》对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应当对其餐饮垃圾承担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但餐饮垃圾的清运和处置费用由市、区、县级市财政予以补贴。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解决目前餐饮店和终端的处置企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助于防止"潲水油"的出现。

    收集:要与生活垃圾分开

    为了明确餐厨垃圾的去向,《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用途等情况,每季度向区、县级市城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作为食肆开办者,要将餐饮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放置,设置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存放餐饮垃圾;而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标识有"厨余垃圾"的绿色收集容器。

    清运:"泔水"清运要签订合同

    在清运方面,《办法》要求,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经城管部门招投标后中标的具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清运。

    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各区、县级市环卫运输车队或者其他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清运,签订清运合同。

    处置: "泔水"是严控废物

    在餐厨垃圾的处置方面,《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中餐饮垃圾处置的,还应取得相应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餐饮垃圾被省环保厅列入了"严控废弃物",所以处置企业的资质要求更高,"这在全国来说管理也是很严格的,目前广州具备这种资质的企业并不多。"

    如有违规 最高罚款10万元

    《办法》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种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其中最高将罚款10万元。

    据悉,饮食经营者、单位食堂等餐饮垃圾的产生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登记餐饮垃圾,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领取联单转移餐饮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滴漏、遗撒以及在转运期间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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