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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制售者涉嫌何罪?

   日期:2011-09-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17    

    近日公安部指挥成功破获的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行业又一惊雷。随着地沟油的黑色链条浮出水面,这其中有多少法律关系?
 
        10顿饭可吃上1次地沟油

    地沟油流向我们的餐桌?我们每天外出吃饭遇上地沟油的几率有千分之五?近日,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揪出横跨14省地沟油制售食用油大案,捣毁生产销售黑工厂、黑窝点6个,抓获32个主要犯罪嫌疑人。自此,一个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6大环节于一体的地沟油生产销售"产业链"终于浮出水面,地沟油流向餐桌的传闻得到全面证实。据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和油脂工作组组长、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何东平称,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至300万吨。而国人一年动物和植物油消费总量约2250万吨。按此比例推算,每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

    在这一地沟油的产生过程中,有回收者、粗略加工者、倒卖者、加工者、销售者甚至使用者。环环相扣之下,这些既得利益者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怎样的罪责? 多环节或一罪论

    这次的地沟油案件,影响面非常广泛,一些粮油商行将地沟油销往了许多郊县的小型餐馆,餐馆使用了地沟油烧菜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军认为,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如果销售商在明知是地沟油炼制出来的食用油还进行销售的话,肯定是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则将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杨军认为,由于目前对地沟油的鉴定以及危害都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尤其对于每个环节的要求基本是空白,因此,在对这一案件定性时很难去对应这两项罪名。

    杨军认为,在地沟油案件中,无论是前期的掏捞、粗炼,目的是最终进入生产销售,所以构成生产者的共犯。为了更周全地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他认为应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他们的责任,包括那些将散装地沟油假冒名牌食用油销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化监管是当务之急

    地沟油事件引起大家更为关注的不仅仅是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更多关注了国家由此事件而开始的相关部门全力攻关研究"地沟油"检验方法。

    杨军介绍,据透露,目前,按照国标,包括酸价、苯并芘、农残等9项指标在内的食用油检验指标并不能检测出地沟油的存在,如果仅检验这9项,"地沟油"也可能合格。国标存在的这个漏洞让地沟油很容易蒙混过关甚至在市场上肆意妄为,导致地沟油事件频出。不仅如此,现行国标中连关键的"致癌物质"、"有毒问题"都没有涉及。

    另外,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归公安部门。"但是地沟油事件让我们看到监管存在盲区,如果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酿成严重后果的话,也应该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

    对此,社会学者郭簃表示,要弥合监管真空,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真正配合与落实,标准和要求出台相对容易,部门的协调行动形成长效机制才是根本。权力过分集中固然是个问题,但是过分分散也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如何避免最终形成监管"真空"才是关键。 ·本报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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