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玺撼)本市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能够举报食品安全违法人员、违法事实或提供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人,一经查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按涉及案件货值金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奖励的单项奖金最低不低于500元。记者昨天从市食安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即日开始征求社会修改意见,首次明确市财政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根据意见,举报9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这9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加工销售的食品应检验、检疫而未检,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油脂,或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的等。
被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要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且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通过实名举报或有效身份被核实,方能获得举报奖励。意见强调,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已经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部门未给予奖励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市食安委表示,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举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向举报人发出举报奖励的领奖通知。举报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通过银行账户划转的方式领取奖金。举报人若对奖励决定不服,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意见将在广泛征求社会建议后公布,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