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5 条款规定,为确保已被确定为不安全的受影响批次的 最终产品在交付后能够及时、完全地召 回,组织应建立、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通知相关方(如权威机构、消费者)。 应将产品召回的原因、范围和结果报告最 高管理者,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组织应通过使用验证试验、模拟召回或实际 召回等方法,验证召回方案的有效性。 产品召回的有效性必须以有效的、可追溯的系统为基础。7.9.2 条款规定,组 织应建立可追溯性系统,确保识别产品 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追溯性系统应能够识别从直接 供方的进料和最终产品分销到直接分 销方的情况。追溯性系统的详略程度应当考虑可能发生的召回和法律法规的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