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 体系获证企业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可适用罚则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通过认证,但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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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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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 |
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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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 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