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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日期:2013-03-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67    

检验检疫指南:

  一、报检
  (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备案号以及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
  3.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4.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二)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三)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四)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4.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检务部门联系电话: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空运):64595652
  朝阳口岸办事处(海运):58648386
  丰台检验检疫局(陆运):58648232
  平谷口岸办事处(海运):61990060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时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
  检验部门联系电话:
  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空运):58648065
  朝阳口岸办事处(海运):58648383
  丰台检验检疫局(陆运):58648206
  平谷口岸办事处(海运):58648035
  
  三、出证放行
  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该批食品进行综合判定:
  (一)经判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的,视情况做销毁、退货等不合格处理;
  (二)经判定符合要求的,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卫生证书》后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三)进口橄榄油的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卫生证书》后应凭《卫生证书》正本及复印件(留存)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到本批货物的施检部门办理申领CIQ标识手续,进口橄榄油需加贴CIQ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或使用。《检验检疫标志领用申请表》下载地址:首页>业务频道>通关业务管理>检验检疫标志(CIQ标志)领用申请表。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进口食品国内收货人备案号以及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
  (3)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4)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
  2.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安全卫生证明(原件);
  3.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请参照第一项报检中的第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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