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推荐注册工作规范
1目的
为规范辽宁地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推荐注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11年第142号)和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1]60号),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推荐辽宁地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备案企业)向有特殊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的注册工作。
3 职责
3.1辽宁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证处)负责辽宁地区备案企业对国外注册的受理、审核和推荐;负责组织接待国家认监委或国外官方对辽宁局和辽宁地区备案企业开展的与对国外推荐注册有关的检查或考察(以下简称对国外注册检查);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辽宁地区对国外注册企业的信息变更情况。
3.2分支局负责配合认证处开展对国外推荐注册的技术审核工作和对国外注册检查工作;负责对已取得国外注册资格备案企业的监管工作。
4对国外推荐注册程序
备案企业在出口之前,应主动了解进口国家/地区针对企业拟出口的产品是否有特殊的注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取得其注册资格后,方可向其出口。
4.1申请
4.1.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申请卫生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b)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c)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d)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4.1.2备案企业在申请对国外注册前,应首先对照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注册要求和检验检疫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经自我评估,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后,企业应填写并向认证处递交《辽宁地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注册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提出对国外注册申请。
4.2受理
认证处收到备案企业对国外注册申请后,对《申请书》填写的完整性、申请对国外注册信息与备案信息的符合性,以及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申请注册产品类别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认证处受理备案企业的申请,并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认监委和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有关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
4.3技术审核
认证处受理备案企业的对国外注册申请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成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备案企业开展技术审核。
对国外注册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人。
4.3.1评审组接收到辽宁局认证处下达的技术审核任务和备案企业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书》及随附材料是否满足拟申请注册国家/地区的要求进行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合格的,评审组负责与企业商定现场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推荐注册技术审核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报告》),向认证处报告技术审核结论,同时将“不符合项报告”抄送企业。
4.3.2评审组对申请国外注册的备案企业开展现场审核时,应验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验证《申请书》中“企业概况”和“企业自我评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现场审核结束后,评审组应向企业反馈现场审核结果,同时完成《技术审核报告》,向认证处报告技术审核结论。现场审核不合格的,评审组还应将“不符合项报告”抄送企业。
在现场审核之前的三个月之内,如果企业已经接受过“包含现场审核的备案技术审核”或定期监督检查,评审组在对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进行评价时,可以直接采用备案技术审核或定期监督检查的结果。
4.4 向国家认监委推荐
4.4.1申请对国外注册的备案企业,经认证处初审符合对国外推荐要求或经评审组技术审核符合对国外推荐要求的,认证处负责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附件3,以下简称《推荐表》)并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对国外注册推荐材料。
4.4.2认证处按照进口国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并结合辽宁局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集中或分批次向国家认监委推荐经审核合格的备案企业申请对国外注册。
4.4.3在特殊情况下,认证处可以接受备案企业口头提出的对国外注册申请,并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国家认监委报告企业对国外注册的申请意向。其后,企业应配合认证处,尽快补办正式的对国外推荐注册手续。
5信息变更
5.1已取得对国外注册资格的备案企业需要变更对国外注册信息的,企业应首先依照《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中“变更和重新备案”的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认证处完成变更审批后,按照国家认监委和有关国家/地区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递交变更申请材料。
5.2对国外注册企业被注销或撤销备案证明的,认证处负责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取消其对国外注册资格。
6档案管理
认证处负责备案企业对国外注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包括备案企业申请对国外注册档案、技术审核档案、推荐档案、国外批准注册档案,以及其它有关的对国外注册检查和专项检查档案等。
7监督管理
7.1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已取得国外注册资格的备案企业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监督企业持续满足备案要求和进口国家/地区的注册要求。
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注册国家/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分支局应及时向认证处报告。
7.2被注销或撤销备案证明的对国外注册企业重新取得备案证明后,如果需要恢复向原已取得注册的国家/地区出口产品,仍需要重新申请对国外注册。
7.3认证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获得国外注册资格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分支局的监管工作开展督查。
8 对国外注册检查
8.1认证处负责组织辽宁地区的对国外注册检查活动,包括制订接待检查计划、与分支局和有关企业沟通对国外注册检查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检查活动等。
8.2分支局应配合认证处做好对国外注册检查的接待工作,包括协助认证处制订接待检查计划、提供与检查工作有关的监管档案和检验档案备查。
8.3申请对国外注册或已取得国外注册资格的备案企业应当保证能够持续满足备案条件和有关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并能够随时接受检查。
8.4必要时,认证处可以在正式的对国外注册检查之前,组织对有关企业进行预检。
9附则
9.1本规范由认证处负责解释。
9.2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注册企业对国外注册管理规范》(文件编号:LNCIQ- G-RZ- 001- 1)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地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注册申请书》
2、《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推荐注册技术审核报告》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