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依据方面,要首先收集认证认可通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认证认证条例》、《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对于特定认证制度,还要识别专门针对这种认证制度的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等,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除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还要主动收集和整理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09 年刚刚发布的《食品安全法》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食品链中各部门的职责。如第75 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本手册附录中列出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肩负职能与责任,将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不断提高认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