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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认证特点

   日期:2013-04-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19    
    《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MP 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规定了GMP认证的目的、范围与责任、认证机构要求、认证人员要求、认证依据、认证程序、认证证书、信息通报、认证收费八个方面的内容。为适应《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纲要》的最新要求,该规则对认证机构资质、人员要求、认证程序、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义务都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特点体现在:

1.认证机构资质条件。
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GMP 认证需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时机构需满足GB/T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2.认证机构实施跟踪监督。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三种方式:
(1)现场监督审核——每年对获证企业进行两次监督审核,其中至少一次为不通知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初次认证审核后6 个月内实施。监督审核应在正常生产时进行。如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实施监督审核。
(2)产品安全性验证——抽样检验。每年至少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抽检。在证书有效期内,抽检应涵盖证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检验机构应有资质能力。
(3)日常监督——可根据日常掌握的企业生产不正常状况或投诉、举报等进行。

3.认证证书及认证标识
     GMP 认证证书有效期是两年。在有效期内每年需要监督两次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
     GMP 认证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允许使用产品认证标识和体系认证证书标志,只能在包装物上使用文字说明。

4.认证机构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获取认证企业的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 个工作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乳品企业、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GMP 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乳品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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