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两个公告目的一样:实施了近7年后,QS标志含义发生了变化,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前的QS标志是“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以后的QS标志是: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和“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
为了能让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减少已成型包装的损失,总局人性化的在规定中要求:“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也就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质量安全”和“生产许可”均为合法,到了2012年的1月1日,“质量安全”将不再存在。
为此,笔者走访了相关企业,大多数企业均表示能理解、接受并严格执行总局的要求,也有不少企业反映:但愿以后不再变化,毕竟包装有变化,企业还是要有损失。
以下为总局两个公告的全文
2010年第34号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
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