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二、办理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八条
三、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食品(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每年度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地市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除白酒、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市场监管局(不设县级局的由地市局负责办理)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四、办理条件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在证书有效期内。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份。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获证企业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食品获证企业填写《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一份,仅食品获证企业需提交);
3.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五、办理程序:
1.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办理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办理部门提交《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2.办理部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查。获证企业提交材料齐全,且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的,办理部门在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上予以登记年度自查信息。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不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点和时间: 由各地市局、县级质监局确定并予以公示。
投诉电话 020-38835860
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书及示范文本请到“表格下载”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