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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日期:2013-02-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01    

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 

二、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 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受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十三)符合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五、服务指南  (一)许可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省质监局)负责以下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肉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酒类 (新申请许可证和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酱类、调味料产品),乳制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饼干,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速冻其他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酒类(年销售 500万元以下的白酒,黄酒、其他酒),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糖(糖),水产制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

(二)受理机关

1、江苏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申请:

(1)持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企业;

(2)以集团公司或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其所属生产厂(场)点不在同一省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场所不在同一省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4)江苏省质监局发证企业的换证申请;

(5)白酒生产加工企业。

2、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负责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三)审查机关

由受理的机关负责组织对企业的审查。

六、备注:
办理期限  60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办理部门  省质监局食品处 
办理地点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 
联系电话  025-85012055、83200892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表格  见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1.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www.aqsiq.gov.cn)查询;
2.江苏质监信息网(www.jsqts.gov.cn)查询。 
监督电话  025-85012035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www.jsq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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