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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日期:2013-03-0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5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2200元,同一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11]3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5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7、符合食品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办公室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生产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受理手续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已受理企业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初审,将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的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时限:9个工作日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审查通则和细则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要求20个工作日内)
(五)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要求15个工作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许可前抽查,对市州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复审,对材料复审不合格的要求市州局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监处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2、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质监局投诉办 电话:12365
窗口地点 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A座一楼政务大厅
交通到达线路 乘120路公交车至省质监局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9967077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褚书丽 0731-89967078
单位网址 http://www.hn315.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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