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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省级)

   日期:2013-03-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03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

二、办理职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及产品抽样、发证和公告。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4、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5、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

6、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二份;

7、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二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式二份;

10、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受企业提出的申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现场核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六、办理时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核查:6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在省级质监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并公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07]48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以下费用: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同一次审查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检验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 址: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971-6161725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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