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11050861号公告,订定"梅、东方李为适用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的植物种类",并自即日生效。
台湾地区现行"植物品种及种苗法"为2010年8月25日修订版,第四条规定"适用本法之植物种类,为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种子植物、蕨类及其它特定植物。"
2012年12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11050861号公告,订定"梅、东方李为适用植物品种及种苗法的植物种类",并自即日生效。
台湾地区现行"植物品种及种苗法"为2010年8月25日修订版,第四条规定"适用本法之植物种类,为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种子植物、蕨类及其它特定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