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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晋农质监发[2013]2号)

   日期:2013-05-10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54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质监发[2013]2号
【发布日期】 2013-04-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sxnyt.gov.cn/auto1235/auto1251/201304/t20130422_39383.html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关于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及《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2013年省农业厅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我厅制订的《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山西省农业厅

  2013年4月19日

  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关于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及《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2013年省农业厅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并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政策,围绕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目标任务,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严防已整治问题的反复、反弹,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稳步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兽药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非法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种植养殖、高毒农药管理、生猪收购贩运、生鲜乳收购运输、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业投入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农药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食用菌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重点区域:省城及各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优势区重点县。重点单位:农药经营单位和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企业和专业生产合作社。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强化市场监管。继续开展“农药监管与法制建设年”活动,在农药销售旺季,组织各地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在农药生产高峰季节,对近几年涉嫌违规生产假劣农药的重点企业库存产品进行抽检,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假劣产品特别是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严格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年检、核发,核查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

  三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推行蔬菜、水果、食用菌产地准出制度。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食用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蔬菜、水果、食用菌生产基地巡查,核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生产档案,严肃查处违规使用农药的行为。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畜禽养殖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使用“瘦肉精”行为,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和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抽检力度,加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监测。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经确证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或生猪产品,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行为,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各类违法添加行为。构建生产经营守法、购销秩序规范、质量稳步提高、制度体系健全的生鲜乳生产收购环境。严格管理、发放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许可证,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生鲜乳质量安全实现收购站检查监测和违禁物质检测两个全覆盖,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确保不发生重大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和非企业自有运输车。重点区域:朔州市、大同市、忻州市、太原市、晋中市及31个奶牛养殖大县。重点违规行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各全面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全省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测全覆盖,重点区域收购站运输车抽检两次以上,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硫氰酸钠等五项违禁添加物。加大对隐患的排查力度,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监管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各地要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管理,并以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为依据,强化许可管理,严把准入关和资质,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对非法收购站、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生鲜乳收购站要暂停运营并限期整改达标,对相关管理制度或记录体系不健全的要限期补充完善,对违法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收购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严厉打击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对非法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未按规定填写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交接单的车辆要暂停运营,对未随车携带交接单、未载明交接单中相关事项的车辆要限期纠正,对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的驾驶员、押运员责令其停止工作,严厉打击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全面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重点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生鲜乳检验检测、各项记录单据备案、制冷储存设备和挤奶器械维护、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等方面整改提高。

  三是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收购站“黑名单”等五项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狠抓五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完善体制建设。加强对不合格生鲜乳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立报告制度,督促乳品企业、奶站和奶农做好报告工作,对检测确认不合格的生鲜乳,要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做好奶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做好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及制度规范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技能。

  此项行动由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药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制售假劣兽药行为进一步遏制,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督促兽药使用者进一步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确保不发生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区域: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重点单位:2012年兽药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2012年回函确认非企业产品批次超过3批次的企业;2012年接受农业部飞行检查或群众举报的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2012年新建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假企业。2012年被查出销售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及新建兽药经营企业以及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窝点;畜禽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规范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人用药用于动物等违规用药行为。

  3、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覆盖面达到100%。按照兽药GMP的要求,重点检查兽药生产企业原料库、标签库、成品库及生产销售记录。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

  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对兽药经营企业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及人用药品;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及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销售假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落实休药期规定、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加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农民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促进健康养殖。

  此项行动由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五)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见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办法发〔2013〕29号)。

  此项行动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厅属相关单位参加。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1-4月份,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制订下发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3-11月份,相继组织开展 “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和“春季保春耕”、“夏季保安全”、“秋冬促增产”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开展联合示范执法活动、执法督查、交叉检查等执法活动。(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

  (三)4-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重点检测产品质量、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成分等指标。(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四)7-12月份,组织对重点地区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5-11月份,组织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交叉互查、重点督查和自查,扎实推进全年生鲜乳整治各项工作。(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

  (六)10月份,省畜牧局组成检查督导组,分别赴全省11市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七)4-12月份,结合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农产品生产消费的特点,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和交叉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八)12月份,召开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3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对全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部署2014年工作。(畜牧兽医局牵头负责)

  (九)2014年1月,召开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对2013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部署2014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抓手。各级农业部门(畜牧、果业)要按属地监管责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各市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要求,结合当地和行业的实际,可适当调整治重点和主要任务措施,尽快制定详细的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专项整治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逐级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辖区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二)狠抓隐患排查。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对于非法添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像假劣农资案件一样,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相关规定程序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大案要案,端掉黑窝点,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公布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会同上级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跨地区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农业(畜牧、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应对社会关切问题。

  (六)强化整治信息报送工作。从2013年5月开始,各市农业(畜牧、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主管单位,要将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汇总(见附件),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报到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相关主管处局。厅属相关单位按方案专项整治责任分工,要及时统计汇总行业系统的专项整治情况,于每月7日前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联系单位: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周进军  隋志文  安佰鲜

  联系电话:0351-8235675、8235283(传真)

  电子邮件:sxncpj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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