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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香港中转进境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中转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3-07-01     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139    
     【发布单位】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2-12-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ciq.gov.cn/templates/detail.jsp?id=61820

  各相关进口经营企业:

  香港地区作为国际贸易和物流中心,有大量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经港中转或由香港贸易商采购后分批中转至内地。为确保有关货物在港中转的安全,促进经港中转进境贸易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文件要求,现发布上海口岸经香港中转进境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中转检验有关事宜通知。

  自2012年4月15日起,经香港中转进境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除按原有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贸易合同等单证材料外,根据贸易方式不同,还须按照以下相应要求办理其他手续:

  (一)具备原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官方检疫证书、原包装、原封识的,由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实施验证,并由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确认证明书》。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上收货人为香港贸易商,整批货物中转至内地的,由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实施换证;整批货物到港后分批中转进入内地的,由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验证后实施换证或分证。属换证和分证的,由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在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复印件上加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印章,并签发证明书(证明书中的发货人应与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中的收货人相一致)。

  中转检验合格的,由中检公司对动物皮毛和食用水生动物运输工具或外包装施加封识。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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