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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日期:2013-11-05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浏览:84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质监文〔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请你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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