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质监文〔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请你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