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3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要求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严禁截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
对此次取消、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时限、程序和所需材料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反馈。
附件:重庆市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