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件要求,我委承接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的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原由国家卫计委承担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和“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项目。
二、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审批事项,列入我委现有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审批事项,该项目以后由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审批。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审批事项,列入我委现有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项,是指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今后由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审批。
三、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的项目:“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评比,原属于国家卫计委管理,本次按照要求承接下放至省卫生计生委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