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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10-06-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0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省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坚持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人才库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市、区)机构

  市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省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信息监测与报告,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将会同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2.3处置要求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与时俱进的能力。

  3.2.4应急响应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或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特殊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报省政府。Ⅰ级预警事件,启动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3.2.5指挥与协调

  省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3.2调查与评估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省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应急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应急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基本生活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医疗卫生保障

  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电信运营商,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人员防护

  各市人民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10公共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防护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演练,通过预案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政发[2004]2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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