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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

   日期:2011-03-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2    

  一、办事项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办事依据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三、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生食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辐照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市局受理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5.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6. 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

 

  7.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续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企业标准文本。

 

  (二) 受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 审核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审核。

 

  (四) 备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准予备案的,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章,标注备案号,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各区县分局、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所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7

 

  时间:周一至四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5:00

 

  周五  上午 9:00-11:30

 

  2、各区县分局受理地点(另见单页)

 

  七、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八、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下载表格

 

  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doc》;

 

  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doc》;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改单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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