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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0号)

   日期:2011-05-0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5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7日

  吉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

  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依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对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效,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未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地区限期整改,促进整治各项任务的进一步落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入,促进建立健全 “两个链条、两个体系和一个网络”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验收重点

  (一)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情况。重点检查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制定方案情况、动员部署情况、督查督办情况、宣传发动等情况。

  (二)八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产品等八个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12个100%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现场检查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 “五小 ”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治情况。

  (四)执法监管情况。现场检查相关执法部门,重点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建立监管制度以及开展执法检查等实际工作情况。

  三、验收方式及步骤

  全省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市(州)政府、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工负责,采取各地自查、专项自查和抽查验收的方式。

  (一)各地自查(200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各市(州)、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按照全省及各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检查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二)专项自查(2007年12月8日至12月13日)。省直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组织对各市(州)专业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长效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检查验收(2007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在各市(州)和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验收。

  1。省检查组人员组成。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成5个检查组,每组8—10人,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验收内容对各市(州)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验收方式。在每个市(州)抽查1个县,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和 “五小 ”以及各地确定的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1.听取汇报。听取市(州)及抽查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对专项整治涉及的重点单位及相关执法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对12个100%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每一个100%工作目标实地核查单位不少于2家、执法部门不少于2家。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案要案、群众举报的案件以及媒体关注案件的查处情况要进行核查。

  3.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相关执法记录、行政执法案卷、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

  (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组织抽查县及乡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随访或调查。

  3。验收评价。各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将各市(州)及抽查的县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评价表》和《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以上两表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记录,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或部分达到工作要求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事实记录,并注明目前的工作进度及原因。对12个100%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根据随机抽查和实地核查的结果进行评价。现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判定该目标验收通过。

  四、验收要求

  (一)认真组织,全面自查。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自查工作;省直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各市(州)和省直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全面开展自查。

  (二)全面总结,及时改进。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查工作中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对自查和抽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具体改进措施,立即进行整改。要适时组织开展 “回头看 ”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防止整治问题反弹。要巩固整治成果,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三)了解实情,督促整改。省检查组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深入基层,详细了解和掌握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查阅有关资料,核查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并将实地核查作为检查验收的主要方法。实地核查的对象要随机确定,体现真实情况。检查结果要向被检查的市(州)政府进行反馈,肯定成绩,指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督促进行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省检查组现场不作出验收结论。

  (四)客观评价,及时上报。各市(州)和省直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全面反映本地区、本专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并于2007年12月12日前报送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检查组在检查验收结束后,立即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检查报告,由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作出最终验收结论,并通报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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