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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1997)48号)

   日期:2011-05-0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办法》(长府发[1997]66号)精神,为了规范我市畜禽肉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管理秩序,逐步建立完善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保证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卫生、畜牧、技术监督、城建、交通、公用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主办者等肉品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实行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目标、缴纳保证金数额及考核奖惩办法。

  二、各畜禽屠宰加工、肉品运输仓储、餐饮用肉加工、市场肉品销售、熟肉制品加工、客车禁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要按签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于每年年初向其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用于年度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奖惩。

  三、对各实行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业户,收取保证金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取的标准限200至5000元之间。

  四、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各肉制品加工厂、营销业户、餐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归属与其管理部门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缴纳保证金;屠宰场点与当地县(市)区“肉管办”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缴纳保证金(其中供城区肉品的屠宰场同时向市“肉管办”签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规定的保证金)。

  五、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用于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奖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要将保证金纳入财务管理,统一核算。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肉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业户进行监督和考核,如发现问题应视其情节相应扣减保证金,对完成责任目标的要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经营单位和业户,对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各主管部门在收取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时,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长春市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专用票据》,保证金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不参与财政分成。

  八、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食用肉品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对不使用规定票据,乱罚、乱扣、截留、挪用保证金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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