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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关于“油脂品技术规程”联邦法要点摘要

   日期:2009-10-1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款 本联邦法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的规定:

  1)在俄联邦境内进入流通的油脂品;

  2)与油脂品生产、贮藏和运输要求相关的过程;

  2.本联邦法规定以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为目的:

  1)对技术调整客体的安全要求;

  2)以运用本联邦法为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调整客体鉴定规则;

  3)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技术调整客体的评定规则和形式;

  4)油脂品包装、标识要求。

  第二款 油脂品是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

  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为:

  1.食用油脂品

  1)植物油(масл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е)

  2)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ы)

  3)软植物奶油和软植物油脂

  (спреды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4) 软植物奶油和软植物油脂混合物

  (смес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5)专用油脂名称(其中包括烹饪脂、糖果脂、烤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

  6)可可脂等同物;(эквиваленты масла какао )

  7)SOS-型可可脂改良剂(улучш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SOSтипа)

  8)POP-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POPтипа)

  9)不可调非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не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0)不可调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1)植物油调味汁(соусы на основе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12)法式蛋酱(майонезы)

  13)法式蛋酱汁(соусы майонезы)

  14)植物奶油(кремы н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2.非食用油脂品

  1)天然甘油

  2)家用肥皂

  第三款 在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略)

  第四款 技术调整客体鉴定规则;

  1.采用本联邦法目的是:

  1)建立产品所属范围;

  2)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作用;

  2.对以建立该产品归属本联邦法范围为目的鉴定,相关人员有义务确定被鉴定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第二款对名称的描述。

  3.以建立产品归属本联邦法范围为目的的产品鉴定进行以下步骤:

  1)消费包装产品- 目测比较产品包装标注的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2)无消费包装产品- 目测比较产品所有权确定转移文件中所注明的产品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3)个体副业生产的产品- 目测比较标注制造商和销售商信息的产品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4.个体副业生产的产品- 以防止导致购消费者误解为目的产品鉴定,任何相关人员有义务确定,所鉴定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第三款规定特征。

  5.以生产、贮藏、运输过程纳入本联邦法应用范围为目的鉴定,任何相关人有义务确定该过程能对本联邦法第二款制定的产品生产、贮藏、运输进行保障。

  第二章 油脂品要求

  第五款 对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的要求

  1.流通中的俄联邦境内生产的油脂品,食用油脂品在规定有效期、非食用油脂品在贮藏有效期内使用时,不应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1.油脂品要求:

  1) 安全要求;

  2) 包装要求;

  3)标识要求;

  3.食用油脂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4.非食用油脂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款 对油脂品包装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贮藏有效期内流通,应保证油脂品包装安全和鉴定标识不变形。

  2.与食用油脂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规程安全要求。

  3.在食用油脂品包装要求损坏情况下,所有者应尽快停止该产品流通。

  第七款 食用油脂品标识要求

  1.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必须的可靠的食用油脂品信息。

  2.食用油脂品标识上包含信息应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语言描述的信息应与用俄语描述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用其它语言描述。)

  3.食用油脂品消费包装要求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产品名称,该名称符合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植物油名称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油相符。在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ов )和软奶油(спредов)名称中不允许使用词“油”、“油”同根词和含“油”词组;

  2)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3)产品净重或容量;

  4)产品的成分(按照它们在生产中质量比组分递减形成,组分必须注明食品添加剂、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维他命、微量营养物、增香剂、基因工程变性有机体);

  5)食用价值(能量价值、蛋白质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维他命、每100克食用部分常量和微量元素);

  6)产品有效期;

  7) 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8)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4.植物油消费包装要求应补充如下信息:

  1)名称为植物油-混合物(масло растительное -смесь),准许注明制造商的公司名称;

  2)按照生产中所有植物油含量所占质量比递减形成的清单;

  3)生产日期(灌入消费包装日期;分装入桶、大容器、罐车、油槽、集装箱运输包装日期);

  4)拆开消费包装后的贮藏建议;

  5.在人造奶油、植物及植物脂奶油、炼植物凝乳混合物、植物脂、专用脂(其中包括烹饪油脂、糖果脂、烤制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可可脂等同物、SOS-型可可脂改良剂、POP-型可可代用品、不可调非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不可调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包装要求上应提供如下信息:

  1)生产时间;

  2)贮藏温度;

  3)脂肪含量;

  4)植物奶油和炼植物凝乳产品中奶脂肪含量;

  5)植物脂奶油和炼植物脂中奶脂肪含量;

  6.在植物调味汁、法式蛋酱、法式蛋酱汁、植物奶油包装要求上应补充如下信息:

  1)生产时间;

  2)贮藏温度;

  3)拆开包装后的贮藏建议;

  7.标注油脂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铅字大小为:

  1)消费包装里的容量或重量小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体大小为不小于8.5号。

  2)消费包装里的容量或重量大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体大小为不小于9.5号。

  8.食用油脂品运输包装上应注明如下信息:

  1)名称;

  2)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3)产品包装单元净重;

  4)运输包装总净重和产品单元数量;

  5)非分装产品的净重;

  6)产品成分(对分装产品应按照它们在生产中质量比递减形成,组分必须注明食品添加剂、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维他命、微量营养物、增香剂、基因工程变性有机体 ,而对成包产品应符合供货合同条件);

  7)非分装食用油脂品的营养价值(能量价值、蛋白质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维他命、每100克植物成分中常量和微量元素含量);

  8)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9)批次编号和包装单元编号;

  10)生产日期;

  11)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12. 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9.对用贮存罐运输的液体分装油脂品,随附商品单证应注明如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3)产品净重;

  4)有效期;

  5)批次编号和生产日期;

  6)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7)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10.油脂品消费包装或运输包装可补充标注组织名称(-加工配方或生产技术、商品标识、条码、和别的信息)。

  11.在油脂品运输包装上标注必要的运输安全保障标识和提示牌,该标识和提示牌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文件。

  第八款 非食用油脂品标识要求

  1.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必须和可靠的产品信息。

  2.非食用油脂品成分信息标识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语言描述的信息应与用俄语描述信息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用其它语言描述。)

  3.在家用肥皂消费包装上应有如下信息:

  1)家用肥皂名称;

  2)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的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3)每块计量单位重量;

  4)产品成分按照组分质量比递减形成;

  5)贮藏有效期;

  6)批次编号和生产日期;

  7)产品联邦法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8)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4.应对每块无包装的家用肥皂标注清晰印记,该印记应说明如下信息:

  1)制造商名称或制造商商标;

  2)符合技术文件的家用肥皂名称;

  3)每块计量单位重量;

  5.非食用油脂品每个运输单位包装上应具有如下信息:

  1)非食用油脂品名称;

  2)产品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3)产品成分按照组分质量比递减形成;

  4)商标和等级(天然甘油);

  5)批次编号;

  6)每个包装箱内产品数量,此包装上标注每块产品计量单位总和。

  7)生产日期;

  8)贮藏有效期;

  9)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10)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6. 用贮存罐运输的天然甘油,随附商品单证应注明如下信息:

  1)产品名称;

  2)等级和商标;

  3)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国家或俄国内能接受消费者投诉被制造商授权的机构所在地);

  4)产品净重;

  5)贮藏有效期;

  6)批次编号或生产日期;

  7)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8)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第三章 保障油脂品在生产、贮藏和运输过程中安全要求

  第九款 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要求

  为保障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安全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实施符合本联邦法第十款要求的生产;

  2)使用符合技术规程的、接触食用油脂品的材料和制品;

  3)遵守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一款对生产使用水和空气的要求;

  4)使用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二款要求的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5)在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三款要求的建筑物内和生产场地实施生产;

  6)使用符合本联邦法第十四款要求的技术设备和用具;

  7)实施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五款要求的生产残渣贮藏和处理;

  8)允许符合本联邦法第十六款要求的职工进行生产;

  9)组织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七款要求的生产监督;

  第十款 保障食用油脂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安全应通过以下措施保障:

  1)选择先进的工艺流程及其在整个生产阶段中实施制度;

  2)选择最佳工艺流程,排除产品在生产中污染 ;

  3)对生产技术设备的监控;

  4)遵守生产食用油脂产品所必需原料及添加剂的贮藏条件;

  5)保障持有生产场地、技术设备和不污染的生产用具;

  6)保障生产场地的卫生清洁、消毒、杀虫、灭鼠方法和周期性的选择,也保障技术设备和生产使用用具清洁、消毒方法和周期性的选择 。卫生清洁、消毒、杀虫和灭鼠应周期进行,充分排除产品污染风险。制造商建立卫生清洗、消毒、杀虫、灭鼠周期性;

  7)保障依据本邦法要求所确认完成文件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一款 食用油脂品生产使用水及空气的要求

  1)生产使用水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规程食用水要求;

  2)生产使用空气不应成为食用油脂品污染的来源;

  第十二款 对食用油脂品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食用油脂品原料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规程安全要求。

  第十三款 对建筑物和生产场地要求

  1. 生产场地所在的建筑物应具有以下设备:

  1)通风系统或空调,能完全排除可能进入的污染空气。通风系统的结构和使用应保证快速过滤和能进入系统指示要求清理或更换空气的其它区域。

  2)职工更衣室不应设在生产场地;

  3)场地:

  a) 对清洗、消毒的用具及生产过程中循环使用的包装物保存;

  b) 对收割用具、设备进行保存并清洗、消毒;

  4)应有用来洗手的洗手间和洗手池。洗手间应设置在场地内,但与生产场地分开。洗手间的门不应朝着生产场地方向。

  2. 在生产场地分布和面积划分规划的情况下,应遵守以下条件:

  1)保障为排除原料和成品直接或交叉穿越的工艺流程最佳连续性;

  2)排除生产过程中使用空气污染的可能性;

  3)保障防止动物传播,其中包括啮齿动物和昆虫;

  4)制造商保障成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规定贮藏条件;

  5)保障进行生产场地的卫生清洗、消毒、杀虫、灭鼠可能性;

  6)排除不可能清除产品污染来源的区域;

  3. 生产场地不允许保存任何非生产过程使用的物质和材料,其中包括清洗和消毒制品。

  4. 生产场地:

  1)地板、墙壁、门应使用防水、可洗涤、无污染、可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的材料完成;

  2)地板结构应保障排水;

  3)位于生产场地上的地板及构件表面不允许有凝析物;

  4)打开的窗户应具有防昆虫的保护网;

  5.生产场地排水设备应为能排除产品污染而设计和完成;

  第十四款 对技术设备和食用油脂品生产用具要求

  1. 对技术设备和生产用具要求如下:

  1)具有可保障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生产的设计及使用特点。技术设备及用具的构件和执行应提供进行卫生清洗和消毒的可能。

  2)使用不成为食用油脂品污染来源的材料进行制造;

  3)保持用具完好状态;

  2. 技术设备和接触食用油脂品用具的表面应是光滑、防腐蚀的,用防水、可洗涤、不污染材料制成;

  第十五款 对贮藏条件及处理生产残渣的要求

  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残渣应在工艺操作完成后定期从生产场地内清除;

  2. 贮藏条件及生产废料处理应排除污染食用油脂品和对人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可能。

  第十六款 生产过程中担任工作职工的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中担任工作的职工,应做到:

  1)熟悉和遵守保障生产安全的要求;

  2)初步通过开始参加工作时身体检查和定期体检;

  3)遵守个人卫生并穿干净专业服装和鞋;

  2. 在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中担任工作的职工禁止将非完成生产所必须的物品和能成为食用油脂品污染来源的任何小的、刺人的、锐利的物品带入生产场地,同时在生产场地禁止吸烟和进食。

  3. 在食用油脂品生产过程中担任工作的职工不允许是病人或携带通过食用油脂品传播病原体的个人。与病人或病原体携带者接触过的个人应通过医学观察后,才可进行工作。

  第十七款 生产监督要求(略)

  第十八款 食用油脂品贮藏过程要求

  1. 食用油脂品的有效期和贮藏条件的建立使制造商顾及到产品贮藏过程符合本联邦法有效期要求。

  2. 对可能使食用油脂品污染的另类产品,不允许与食用油脂品共同保存。

  3. 贮藏食用油脂品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本联邦法第十三款要求。

  4. 放置贮藏的食用油脂品应随附保障跟踪的文件,也应随附有关贮藏条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信息的文件。

  5. 食用油脂品贮藏场地包括冷藏库,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洗、消毒、杀虫、灭鼠。

  第十九款 对食用油脂品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1. 食用油脂品的运输应依据确定的俄联邦宪法实施。

  2. 用适宜食用油脂品的运输方法进行实施。货物发运方确定运输条件。这种运输条件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产品运输条件。

  3. 禁止食用油脂品与非食品货物共同运输。若这种产品不产生气味并与食用油脂品具有一致的运输条件,则这种产品允许和食用油脂品在同一批货运交通工具上运输。

  4. 液态无包装食用油脂品应使用铅封的为该产品设计的货运交通工具来实施运输。

  5.货运交通工具的结构应保证防止食用油脂品免受污染。

  6. 货运交通工具内部表面应由可洗涤、无污染材料制成。

  7.进行运输的食用油脂品应随附确认产品安全和保障产品跟踪的文件,也应随附有关贮藏条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信息的文件。

  第二十款 对非食用油脂品贮藏及运输过程中的要求

  1. 非食用油脂品的贮藏及运输应保障符合本联邦法贮藏有效期要求的产品安全。

  2. 非食用油脂品贮藏条件和保存有效期应在国家标准和技术文件中注明。

  第四章 对符合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要求的评定

  第二十一款 对符合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的评定形式

  1. 对符合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的评定实施如下形式:

  1)符合本联邦法食用油脂品要求的确认。

  2)国家监督。

  2. 符合由个体副业者生产并在零售市场销售油脂品的评定,实施相符的俄联邦食品质量和安全保障法。

  3. 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生产过程、贮藏、运输要求的评定,实施国家监督形式。

  第二十二款 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要求的强制认证

  1. 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要求的强制认证(以下简称符合认证)实施如下形式:

  1)接收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要求的申报单(以下简称符合申报单);

  2)强制认证;

  2. 申请者选择符合认证的形式。

  3. 如果食用油脂品在生产中使用了动物原料,该原料有能确认其安全的文件,则这种产品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要求办理兽医证明。

  4. 符合申报形式的确认实施考虑到2002年12月27日N184-Ф3俄联邦法关于“技术调整”第二十四款和本联邦法要求相一致。

  5. 符合强制认证形式的确认实施考虑到本俄联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款关于“技术调整”要求相一致。

  6. 在相符申报单和强制认证条件下,符合俄联邦法注册的法人或个体业者可以是申请人。法人或个体业者也是制造商或销售商,或者是根据合同行使外国制造商职权保障供应的油脂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和对提供的油脂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人。

  第二十三款 相符申报单

  1. 实施相符申报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

  1)依据所有证明接收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要求(以下简称相符申报单)的申报单?;

  2)依据所有证明和从参与质检机构或委托实验室(以下简称第三方)获得的证书接收相符申报单;

  2. 依据植物油、烹饪、糖果、烤面包、奶脂代用品、可可油等同物、SOS-型可可油改良剂、POP-型可可油代用品、不可调非十二酸可可油代用品、不可调十二酸可可油代用品、天然甘油、家用肥皂的所有证明接收相符申报单。

  3. 为实现依据所有证明受理相符申报单的过程,申请人应具有:

  1)私人实验室或实验室委托合同;

  2)油脂品技术文件;

  4. 依据所有证明接收相符申报单包括以下步骤:

  1)形成全套证明材料;

  2)办理和注册;

  3)贴上标签符号在市场上流通;

  5. 证明材料应包括技术文件和试验报告。

  6. 根据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证明和证书接收以下相符申报单:

  1)对软植物奶油和软植物油脂、植物炼奶油和植物炼油脂、植物油调味汁、法式蛋酱、法式蛋酱汁、植物奶油接收申报单;

  2)在申请人无私人试验室或无委托试验室合同的情况下,对在本条款第1部分未指定的油脂品接收申报单;

  3)如果申请人是油脂品销售商,接收申报单;

  4)俄境外购买的油脂品;

  5)一次供给的油脂品;

  7. 根据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证明和证书接收相符申报单,申请人履行以下活动:

  1)形成全套证明材料;

  2)办理和注册;

  3)贴上标签符号在市场上流通;

  8. 依据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证明和证书的相符申报单,按照个人意愿补充本条款第五部分规定的所有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在委托试验室进行的产品试验报告或质量体系证书,并由发证机构对此进行监督。

  9. 质量安全体系应保障加工的油脂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

  10. 申请人持有全套证明材料。

  11. 相符申报单有效期为五年。如油脂品生产工艺和技术文件变更,则申请人应办理新的相符申报单。

  12. 进入流通的、相符申报单有效期未满的油脂品,在产品的申报单有效期满,但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贮藏期未满情况下,可进行销售。

  第二十四款 油脂品强制认证

  1. 在申请人无私人试验室或无第三方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符合依据检验样品对同批产品强制认证的确认,和进行符合依据委托试验室检验样品对同批次产品强制认证的确认。

  2. 根据油脂品检验样品对同批生产的油脂品强制认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人向质检部门递交申请;

  2)审核申请和接受质检部门的决定;

  3)在委托试验室对检验样品进行检验;

  4)质检部门进行油脂品生产状态分析;

  5)归纳检验样品结果和生产状态分析,颁发质检证书;

  6)贴上油脂品标识在市场流通;

  7)对已通过质检的油脂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3.申请人按照意愿向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委托试验室中任何一家递交同批次生产油脂品强制认证申请。

  4. 质检部门在收到同批次生产的油脂品强制认证申请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含进行强制认证条件的决定。

  5. 在受质检部门委托并出具样品检验报告的试验室进行检验样品。

  6. 质检部门在申请人那里进行油脂品的状态分析。

  7. 在同批次生产的油脂品检验样品和生产状态分析良好结果的情况下,质检部门办理符合联邦技术调整执行权力部门确定的证书,并向申请人注册和颁发此证。

  8. 申请人通知质检部门工艺规程和技术文件的变更。质检部门评定此项变更,并决定是否保留已颁发的证书。并由指定部门通知申请人对上述情况的决定。

  9. 每年质检部门对同批次生产、认证有效期未满且符合检验样品和生产状态检查程序的油脂品进行检查监督一次。在制造商或销售商那提取用于质检部门裁定的样品。质检部门的检查监督结果为以下决定中的一项:

  1)认为证书有效;

  2)暂时中止证书有效;

  3)取消证书有效;

  10. 在申请人作为销售商的情况下,依据委托试验室检验样品对同批次油脂品的强制认证。

  11. 作为销售商的申请人按照意愿向俄联邦政府规定的委托试验中任何一家递交同批次生产的油脂品强制认证申请。

  12. 质检部门在收到同批次生产的油脂品强制认证申请日起,五日内通知作为销售商的申请人关于办理强制认证条件的决定。

  13. 在受质检部门委托并出具样品检验报告的试验室进行测试样品。

  14. 在同批次生产的油脂品检验样品和生产状态分析良好结果的情况下,质检部门办理符合联邦技术调整执行权力部门确定的证书,并向作为销售商的申请人注册和颁发此证。

  15. 作为销售商的申请人根据获得证书来对产品帖上标识在市场流通。

  16. 符合同批次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贮藏期的证书。

  第二十五款 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及其生产、贮藏、运输过程要求的国家监督原则和形式

  1. 符合本联邦法油脂品及其生产、贮藏、运输过程要求的国家监督。

  2. 个体副业并在零售市场销售的油脂品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不归属国家检查监督。

  3. 对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在流通阶段进行国家监督。

  4. 由国家卫生流行病监督机构授权行使管辖领域职能的联邦执行权力部门进行国家监督。

  5. 进行国家监督的形式:

  1)目测监督;

  2)仪器监督;

  6. 在进行目测监督情况下,对现有的油脂品标识和该产品是否符合本联邦法要求进行检查。

  7. 在借助测量手段进行仪器监督情况下, 建立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油脂品现场取样和场外取样进行监督的途径。

  8. 在未办理规定油脂品抽取样品证明和数量手续的情况下,禁止销毁用于仪器监督的油脂品样品。

  第二十六款 国家监督规则

  1. 在进行国家监督情况下,国家监督部门的责任人对符合本联邦法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技术调整客体实施鉴定。

  2. 在进行仪器监督情况下,国家监督部门责任人对符合油脂品抽样规定的或俄联邦政府确认国家标准抽样规定的样品进行提取。

  3. 进行符合试验测量规定和方法或俄联邦政府确认国家标准试验测量规定的国家监督。

  第二十七款 违反本联邦法要求承担的责任

  违反本联邦法要求承担相应俄联邦宪法的责任。

  第二十八款 最后条款 (略)

  俄罗斯联邦总统 Д.梅德韦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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