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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汉政办发〔2009〕3号)

   日期:2011-07-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21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2008〕1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0日—2009年1月15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公告要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卫生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同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5)各部门要及时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6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清真食品、特色食品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清真食品、特色食品和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设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马康民担任,副组长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清怀、市卫生局副局长任亚军担任,市经委副主任王何、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强华、市监察局副局长余洋、市农业局副局长杨健、市商务局副调研员曹永林、市工商局副局长张义魁、市质监局副局长官宏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清怀、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慧娥、汉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刘义平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备案。

 

  各县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格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和2009年3月1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整治工作结束后,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整治总结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联系人:赵梦欣、王鑫,联系电话:2828803,电子邮箱:hdahxh@hanzhong.gov.cn)

 

  2.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确保整治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上旬,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市上也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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