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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25号)

   日期:2011-07-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9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精神,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省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从2004年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

 

  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规划 ,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 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物价、粮食部门要搞好粮食生产成本和收益调查,及时发布市场粮价信息,指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粮食批 发市场为中心,西安、宝鸡、渭南、汉中、榆林五个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为支撑,县级初级批发交易市场为补充,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 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落实直接补贴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按照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确定对32个主产县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粮食直补的对象为直补县种植粮食作物的单位或个人。补贴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直补县补贴资金的总额按该县1998年至2002年5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平均粮食收购量每斤补贴0.033元(不分品种)确定,一定三年。全省2004年补贴资金的总额为145亿元,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使其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 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切实做到“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 富余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布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

 

  转变。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 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和政

 

  策性供应的重要载体。以县为单位,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集中优良资产,组建和扶持1 ~2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规模经营。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 。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在大中城市重点扶持3~5个有一定规模的集粮食加工、储运、营销一体化的企业,逐步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

 

  发挥重要作用。  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 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 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 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再就业

 

  培训和中介服务,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对富余人员通过分流到附营企业、鼓励到民营企业就业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对下岗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 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经济补偿的资金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可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粮食局负责核实,由省、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对2004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经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后,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其余部分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各级财政继续给予利息和必要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具体销售补贴办法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对库存的陈化粮食,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我省已全部消化完毕并进行了决算批复

 

  ,各地和粮食企业要按照批复抓紧调整账务。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 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有条件消化本金的设区市,可以与省财政厅单

 

  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财力确有困难的设区市,过渡期再延长5年(2 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的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在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 损,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 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级财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对省级、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对财政划拨的补贴资金,银行不得用于提前收息。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 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要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 ,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拟订后报省政府审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各类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市、县人民政

 

  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对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由省粮食局根据粮食供求状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各市人民政府对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

 

  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

 

  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 种面积,推广普及良种统供、地膜覆盖、配方施肥等农业实用技术,努力提高单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努力提高优质粮比重。

 

  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要求,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调 控机制。当我省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首先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全省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由省政府决定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健全和完善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

 

  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将省、市两级储备粮规模充实到23亿斤。其中省级储备粮规模自2004年起,在三年内择机充实到15亿斤,并分批上收一定规模的粮库由省上直接管理;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少于8亿斤,其中建议西安市按照“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储备, 其他设区市掌握在03~1亿斤。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粮食生产情况和规模意见,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补充到位,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强化储备粮的调控功能,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照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进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财务和库存管理,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积极探索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市场运作机制,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具体意见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在省级储备粮总规模中建立面粉、大米各1,500万斤的 成品粮储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时期的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 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要加强和完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建设,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油产品的检验监测,保证粮油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

 

  、绿色、有机等优质粮油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各市应配套的资金比例不得减少。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 到位的,由省财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措施。粮食风险基金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用

 

  途安排使用,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  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立足省内,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调剂省内粮食品

 

  种和余缺。各地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跨地区粮食调运和销售,加强陕南、陕北和大中城市与关中产区间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同时,积极与有关大米、小麦主产省区,玉 米等主销省区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积极探索粮食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间联合经营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鼓励和支持省内粮食企业 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运销等多种形式的粮食经营实体。

 

  加快粮食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 粮管理条例》,抓紧出台《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依法规

 

  范粮食流通。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由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 实施。各市、县也要健全相应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统一

 

  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充实和加强各级粮改办事机构的建设,抽调得力干部,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工作的开展。

 

  认真落实市、县长在发展粮食生产、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管好粮

 

  食储备、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面的责任。各市市长应当切实负 起责任,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承担起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 管、搞好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

 

  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贯彻落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国土资源、税务、监察、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 、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均以本

 

  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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