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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和企业逾期年检等三类违法行为处罚幅度量化标准的通知(浙工商法〔2010〕17号)

   日期:2013-03-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60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省局名义作出的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企业逾期年检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详细制定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幅度量化标准》和《企业逾期年检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幅度量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三项量化标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体标准

  (一)一般处罚标准

  商业贿赂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罚款幅度遵循以下量化标准:

  1.贿赂金额不满十万元的,罚款一万元到七万元;

  2.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罚款七万元到十四万元;

  3.贿赂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十四万元以上。

  商业贿赂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罚款数额不低于贿赂金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二)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具体标准

  (一)一般处罚标准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化妆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烟草、种子、饲料、化肥等广告含有虚假内容,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轻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

  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三)从重处罚

  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

  企业逾期年检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具体标准

  1.在六月三十日前已经在网上申报年检,且在七月三十日前提交书式年检材料的,免予处罚。七月一日至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主动申报年检材料的,免予处罚。

  2.在责令改正期间(送达之日起至责令改正截止日)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一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3.经责令改正未接受年检,但在发布未参加年检企业公告期间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发布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期间,直至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申报年检的,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所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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