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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5-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61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法监处。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9日

  福建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服务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和《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试行)》(闽卫法监〔2009〕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适时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示范点”,引导企业良性发展,奖优淘劣,提高餐饮具卫生质量,确保公众身体健康。

  二、评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福建省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试行)》等。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

  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量化分级评定。

  (二)项目

  评定项目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选址、生产用水、布局、场所、设备、消毒、贮存与运输、检验、包装等方面要求。

  四、评定等级与标准

  (一)评定等级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级。

  年度等级为监管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过去12个月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3个等级,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

  年度等级连续3年评为A级的,可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厅推荐为省级示范单位,具体审核评定程序另行规定。

  (二)评定程序

  1. 动态等级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日常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动态等级评定,由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表》(附件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评分,并由监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卫生管理人员签字。监督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按照评定分数当场予以动态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可在等级评定2个月后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调整其动态等级。

  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定分数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评定分数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评定动态等级。

  2. 年度等级

  各设区市和平潭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量化分级年度等级的评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申报材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附件2)报设区市卫生局,设区市卫生局应当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过去12个月的动态等级评定和现场核查结果,每年进行1次综合评定,评定年度等级。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优秀;年度平均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且经现场核查结果合格,为良好;年度平均分在75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3. 不予评级情形

  (1)对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或者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须要求其限期整改,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同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3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2)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限定时期内未进行有效整改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同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3)对中断动态等级评定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其年度等级的评定应从重新开始动态等级评定满12个月后予以评定。

  对因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实或产品抽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现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评定动态等级连续两次的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并建议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五、等级公布与日常监管

  (一)等级公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政务公开,主动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管理情况。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

  对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对新办《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后,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安全等级公示牌由省卫生厅统一制作并下发。

  (二)日常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低于以下频次要求:

  年度等级评定为优秀的,12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每次监督检查均应进行动态等级评定。

  附件:1.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量化分级监督管理评分表.doc
  2.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年度等级评定表.doc
  3.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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