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汇源公司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解释为:从参加工作开始,持续的、不间断的工作。该公司称,沈女士到汇源公司工作前,在2009年7月至12月间未缴纳社保,可认定为她在此期间未工作。沈女士去年连续工作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她到公司的去年1月4日起计算,截至去年12月31日,未满12个月。
仲裁委裁决支持沈女士的请求后,汇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相关复函写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沈女士在到汇源公司以前,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去年1月4日她入职汇源公司后,应当享受去年带薪年休假。沈女士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依规定,2010年度,她应享受9天带薪年休假。汇源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