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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味精有禁忌

   日期:2008-06-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67    

味精新的国家标准将于2007年12月正式实施。新国标要求,味精产品必须无肉眼可见杂质,且没有异味。增鲜味精,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添加剂含量不得超过3%。标准将新增对味精产品的分类,并将增加对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的理化要求。

据悉,标准按添加成分,将味精产品分成三大类:即普通味精、加盐味精和增鲜味精。加盐味精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均匀混合物;增鲜味精则是在谷氨酸钠中,定量添加了增鲜剂,其鲜味度应超过混合前的谷氨酸钠。

味精的主要成分是谷氨酸钠,是脑组织氧化代谢的氨基酸之一,对改进和维持丘脑的机能十分重要。此外,它还有降低血液中氨含量的作用,可作为精神病人的中枢及大脑皮层补剂,还可改善神经有缺陷儿童的智力。

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天食用味精不宜超过6克,否则,就可能产生头痛、恶心、发热等症状;过量食用味精也可能导致高血糖。老年人及患有高血压、肾炎、水肿等疾病的病人应慎重食用。

谷氨酸钠在120℃以上会发生化学变化,有轻微的毒性。

提示:食用味精有禁忌

1.碱性食品:与海带、鱿鱼等容易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具有不良气味的谷氨酸二钠,失去调味作用。

2.酸味菜系:味精遇酸性物质不易溶解,酸性越大,溶解度越低,加入味精不起作用。

3.加工馅料:做馅料时放入味精,不论是蒸或煮,持续的高温会使味精变性,失去调味的作用。

4.鱼虾鲜蔬:特别新鲜的蔬菜、蘑菇、鸡和产于河海中的鱼虾,本身具有一定的鲜味,加味精反而口味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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