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国利民”的名义,国家质检总局欲将推广电子监管码进行到底。
日前,在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删去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的背景下,在众多食品企业及防伪企业对电子监管网的反对甚至是兴诉声中,国家质检总局表示,仍会将电子监管网进行到底。一位法学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局的做法明显违反 《行政许可法》。事实上,准备和该局打官司的企业,所依据的法律并不只有一部。
质检总局发文澄清质疑
8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一篇名为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工作制度 共同建设电子监管网平台》的文章,称“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质检总局将与有关部门一道,继续加大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推进力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共同建设一个切实有效、利国利民的电子监管网平台。”
文章还就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入股中信国检公司一事做出了详细解释,表示信息中心参股只是一个形式,是为了全过程参与研发建设,既没有投入一分钱,也没有收取一分钱利益,并于今年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
另外,文章还澄清,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的死亡与电子监管网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上述表态,有些防伪企业向本报表示,会“告到底”。
质检总局仍是中信国检股东?
几家意欲兴诉的防伪企业的代理律师、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质检总局动用行政权力推广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哪怕只向入网企业收一分钱,都是不正当、不合法的——无论质检总局是否从中获益。让其他防伪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由国家质检总局去推广,实际上是让其他防伪企业参与违法。
实际上,中信国检公司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各防伪企业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本不可能存在相互加入而各自赢利的可能。
而对于质检总局退股信息中心一事,周泽分析说,质检总局是在被相关企业曝出其推广电子监管网涉嫌违法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才宣布退股的,但目前工商登记显示其仍然是股东。
记者昨日再次致电质检总局新闻办相关负责人夏文俊,询问记者多日前发送的采访提纲回复情况,夏文俊称提纲已转给相关领导,如有新问题须再发送采访提纲。
“质检总局违反了多重法律”
“不管电子监管码条款是否被删除,该局推广电子监管网都是不合法的,因为违反了 《行政许可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何兵说,国家机关只能制定标准,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不能自己创设条件。去年12月,质检总局决定“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何兵表示这就是设定了行政许可,是不合法的,据此规定罚则的话,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质检总局这一行为是违反了多重法律。”何兵说。目前几家防伪企业主要依据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起诉质检总局,时隔一月,还未接到立案通知。何兵称,企业依据《行政许可法》起诉也是合适和可行的。